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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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