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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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