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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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