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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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