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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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