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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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