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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