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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8-06 22:42
能检验的行为,并予以公告:
(一)没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认可的;
(二)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
(三)出现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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