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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11-08-06 22:42
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执行国家对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阻燃制品检验程序,并严格按检验程序对阻燃制品实施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证书持有者暂时停止使用证书,证书暂停期间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
(二)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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