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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11-08-06 22:42

使用非标准规格标识的产品应同时将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示。
第七条 施加标识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将标准规格的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二)将标识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八条 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具备相关项目检验能力的、具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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