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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11-08-06 22:42
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
第六条 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
标准规格标识颜色为白色底版,粉红、深蓝色图案,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非标准规格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其标识样式、规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与标准规格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并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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