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11-08-06 22:42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条 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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