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完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意见征询
日期:2010-07-28 00:00
具备从事化学品法规登记服务的技术背景、3年内无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受到处罚的记录等条件。按照这一要求,10月15日之后跨国公司以往通过中国境内代表处来申报的方式将行不通。
不仅如此,按照旧《办法》无需申报的企业,在新《办法》执行后也需留意。白利强说,按照旧《办法》,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从事新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加工和使用不受该办法约束;而在新《办法》配套文件中,这些区域内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也被纳入了管辖范围。因为只要在国内的土地上进行化学物质的加工,就可能会对国内的环境、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这些企业生产
3/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04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