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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规定9类人员当接受消防培训
日期:2011-08-01 21:50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太原市消防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等九类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3)建筑工程人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5)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6)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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