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爆料”标准需完善 保温材料防火有新进展
日期:2011-07-18 16:31
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根据通知的要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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