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模式探讨
日期:2011-07-01 14:52
企业缺乏有效的自主经营开发授权,各地轨道交通公司探讨运作的商业开发活动缺少法律的有效保护,建议在轨道交通项目通过审批后,政府授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享有一定的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以商业效益为准则,鼓励轨道交通立足于改善和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积极挖掘和开发轨道交通的附属经济效益。
(二)投融资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是准公共产品,有很强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商业产品,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得资金来源,政府通常要参与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和经营活动。由谁投资以及如何经营,是轨道交通投融资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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