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款释义
日期:2010-09-16 00:00
类可燃物质的灭火设计浓度。依据有关地方标准,建议除规范表A-3中的可燃物,如: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电气设备火灾、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37.5%,图书档案、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4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最高灭火设计浓度不宜超过52%。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2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3.4.5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20℃,充装压力为15.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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