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简介
日期:2009-11-07 00:00
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2.11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11条执行。
2.1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2.13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2.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3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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