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简介
日期:2009-11-07 00:00
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6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7.7歌舞娱乐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该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7.8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9歌舞娱乐场所应配置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
20/3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7/10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