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简介
日期:2009-11-07 00:00
1 总则
1.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3.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4.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1.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技术标准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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