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湖北省消防条例》
日期:2011-05-20 00:00
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从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将决定抄送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提请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共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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