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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湖北省消防条例》
日期:2011-05-20 00:0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十)消防工作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规定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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