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城市消防栓及消防栓取水监管工作通告
日期:2011-05-18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提出以下通告:
一、消防栓及其设施属城市消防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
二、对未在指定地点消防栓取水或取水后未及时关闭消防栓并盖好消防栓侧盖发生滴水、漏水、跑水现象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用水,确需从消防栓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在不妨碍城市消防用水的前提下,经西安市水业运营有限公司批准,并办理相关取水手续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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