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决定扩大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日期:2011-04-29 00:00
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采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公安部认监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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