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预计年内出台
日期:2011-04-27 00:00
化回收、环保型利用方式,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必须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新建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准入条件》还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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