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介绍
日期:2011-04-22 00:00
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4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6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4.3系统构成
4.3.1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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