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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不防火”现状及改进对策
日期:2011-04-19 00:00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时,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这样一个法律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具象征意义,没有哪个单位去认真对待,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也无法执行,为了一扇防火门或者一个闭门器或者一个铰链,去专门下发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然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再依法进行处理,结果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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