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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报废规定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日期:2019-12-17 10:35
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4.3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5、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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