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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报废规定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日期:2019-12-17 10:35
可使用。
16、消防电梯
5.16.3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8.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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