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可诉性的争论
日期:2016-10-12 10:4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4条和第31条之规定考虑在内,火灾原因认定更像是一份原因分析报告,从这一角度看,将火灾原因认定称之为火灾原因分析或许更为准确。只是由于火灾原因认定处于调查程序的末端,且与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联系紧密,容易与后两者相混淆。
(2)假设火灾原因认定具有可诉性,将会面临现实和理论的困难。
首先,如果火灾原因认定引发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供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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