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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可诉性的争论
日期:2016-10-12 10:44
种证据,就证据而言不存在引起诉讼的问题。[2]

(2)以公安部的相关批复为依据。2000年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规定:火灾责任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认为火灾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该《批复》虽然没有就火灾原因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作出规定,但从其精神也认为火灾原因认定亦不具有可诉性。不过,持此观点的仅为少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火灾原因认定与责任认定都可诉。这是目前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理由如下:

(1)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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