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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严格控制使用含氢氯氟烃保温材料
日期:2016-09-05 14:05
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目前,我省相关企业并没有取得氢氯氟烃生产、使用配额。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无使用配额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对管理区域内的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基础信息进行调查备案,将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纳入日常的环境监管;对未经批准建设含氢氯氟烃作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和挤出聚苯乙烯泡沫生产装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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