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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处置
日期:2015-11-10 16:16
同时,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威胁公共安全隐患实施临时查封。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等五类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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