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发文深化强制性认证审批制度改革
日期:2015-11-04 09:36
相关方(包括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方、消费者、认证机构、实验室等)可于每年4月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ccczd@cnca.gov.cn)形式向我委提出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需求的书面建议,我委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建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指定;确需指定的,我委将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本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补充指定/调整计划公告,符合指定/调整计划并有意愿承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可按公告要求提交申请。
认监委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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