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主体责任
日期:2015-07-31 14:04
从福建省文物局了解到,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下简称《规定》),对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首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点、地理环境等限制,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福建省也将在近期开展全省文物建筑巡查。
《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管理。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
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20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