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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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