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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