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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