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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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