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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