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5-07-23 09:36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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