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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废止和修改部分认证规章
日期:2015-04-14 17:15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1号公布)

  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2号公布)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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