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如何化解履职风险?
日期:2015-02-28 14:11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监管权力,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要承担更多的环境监管责任。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既能做到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勇于执法、敢于担当,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又能降低履职中的追责风险,依法尽职免责?笔者认为,强调环境监察计划,确立监察履职内容是根本。
确定污染源监察内容
一方面,对辖区内已掌握的污染源及其防治设施展开调查,搞清其基本情况,建立污染源原始信息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等工具对污染源数据变化情况随时补充和修改。对纳入污染源监察计划名单的企业的监察要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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