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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质量抽查办法发布 结果定期通报
日期:2014-06-26 11:23
政预算,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结果经国家铁路局审核后,形成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通报,在该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复查。

  该《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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