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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反倾销期限将到 氯碱协会与企业共商复审必要性
日期:2014-02-10 15:52
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9月28日,应中国石油(601857.SH)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天原集团(002386.SZ)、中泰化学 (002092.SZ)、氯碱化工(600618.SH)、巨化股份(600160.SH)等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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