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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法修订 高层建筑将配避难救生设备
日期:2011-04-01 00:00
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利用广播、视频、网络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禁止公安消防人员
指定消防产品品牌
修改稿中对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多种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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