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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法修订 高层建筑将配避难救生设备
日期:2011-04-01 00:00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须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此外,还应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修改稿中还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等。
法规要点
消防车通道设明显标志
占道障碍物可强制清理
此次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车通道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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