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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日期:2013-10-31 16:26
性条件。
一是禁止六类建筑设置合用场所。即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禁止五类建筑(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设置合用场所的同时,增加了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合用场所的规定。
二是对于上述六类禁止设置合用场所以外的建筑,必须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作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三是前两类之外的其他合用场所,无法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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