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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试行条例出台 住宅区消防管理得保障
日期:2011-03-30 00:00
个人在住宅物业小区内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在小区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标志,以防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住宅物业小区进行防火检查。
《规定》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设备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安保人员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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