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实施节约能源法 未通过审查项目禁止开工
日期:2013-08-09 16:52
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项目节能登记表。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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