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3-06-19 15:46
。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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